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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望江县政府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效)
发布时间:2021-09-16    来源:望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性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12 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1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债券等政府性资金进行投资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性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根据国家有关的政府性投资范围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性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对政府性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性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性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县发改委作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性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会同县财政局编制政府性投资年度计划,并负责审批本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核上报应当由国家、省、安庆市发改委批准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负责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储备库和项目年度计划;负责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大宗建材等招标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工程财务决算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应急、生态环境、交通、水利、科经局等相关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政府性投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性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性投资资金。

  县政府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性投资资金项目的预审和储备。县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时会商联审,建立全县及本行业政府性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县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县发改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县发改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县发改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性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县发改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或审核上报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县发改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性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或审核上报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县发改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或审核上报的决定。

  第十三条 经县发改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性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 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县发改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县发改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对下列政府性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的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以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性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 政府性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县发改委负责编制政府性投资年度计划,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及领域政府性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各有关部门应于每年 11月底前将下年度政府性投资计划报县发改委和财政局,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审核把关后上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列入政府性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设计划安排资金预算。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一经下达,有关部门要按照下达的项目计划,加快项目推进,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不得随意调整;对当年不具备实施条件、项目进展缓慢、预计难以形成实际支出的政府投资项目,确需调整的,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经县发改委及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上级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上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合理划分审批阶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 90 个工作日以内,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前两个阶段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后两个阶段由县住建局牵头,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第二十二条 简化审批程序。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符合简化程序的项目依照国家、省、市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实行联合审图。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变更审批制。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交通、水利等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结合县级财力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县财政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政府性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做好固定资产移交登记入账工作。政府性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性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进一步优化验收程序,由县住建局牵头,实行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消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第三十一条 县发改委和依法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二条 县发改委和依法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性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性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性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性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性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性投资资金。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性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性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性投资项目。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应用“安庆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系统”,完善申请人信用记录,建立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严格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纳入安庆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与“信用中国”互联互通,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在施行期间,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以上级文件为准。《望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望政办〔2014〕39号)》自动废止。

上一条: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业江淮”行动计划(2021—2025 年)安庆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基本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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